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交强险赔偿后保险公司能否追偿

2020-07-20 17:55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般是由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等情况下,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的一种险种。那么大家知道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交强险赔偿后保险公司能否追偿?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以案说法——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交强险赔偿后保险公司能否追偿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交强险赔偿后保险公司能否追偿

  案情介绍:

  被告王克忠为其所有的苏EUXX86小型轿车在原告天平保险苏州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9月21日零时起至2012年9月20日二十四时止。2012年4月28日16时25分左右,王克忠驾驶苏EUXX86小型轿车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笠泽路、吴模路路口与张怀华驾驶的号牌为A0XXX33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怀华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王克忠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怀华无责任。同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还对事故经过作了以下描述:“事故发生后,王克忠驾车离开现场。次日下午王克忠到公安机关投案”。2012年12月21日,张怀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克忠、天平保险苏州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吴江开民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判令天平保险苏州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张怀华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6700元。后天平保险苏州公司向张怀华履行了该赔付义务。

  案例分析:

  被申请人天平保险苏州公司主张因再审申请人王克忠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故参照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其有权在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向王克忠追偿。对此,第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的情形并不包括交通肇事后逃逸,亦未规定其他情形可以参照适用;第二十四条仅规定了社会救助基金的追偿权,未规定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故天平保险苏州公司主张适用上述条款,理由不能成立。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该条款对于保险公司和社会救助基金权利与义务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表明了国家立法对保险公司和社会救助基金区别对待的态度;第三,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经费来源于行政拨款或社会捐助,支付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等费用系无偿垫付,而保险公司的经费来源于投保人的缴费,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支付费用属于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系有偿赔付,故保险公司不应享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追偿权。事实上,肇事逃逸系发生在交通事故之后,没有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和风险,与事故的发生本身并没有关联,因此,其与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的情形存在本质区别。

  相关法律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交强险赔偿后保险公司能否追偿”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一般来说,交通肇事逃逸交强险垫付赔偿后,保险公司可以在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向相关人员追偿。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大家都在问
逃逸交强险追偿吗,发生交通事故逃逸交强险理赔了,保险公司会追偿么?
  交通事故调解后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一、交通事故调解后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受害人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的部分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你代保险公司调解,没征得保险公司同意,保险公司有权重新核定损失的,你的权益可能要受到影响的。保险公司肯定赔不到70000元的,因为医疗费中一般有非公费药的,护理费误工费等等还要看当地的什么标准。还有,你占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除去交交强险的10000元保险公司承担60%-70%。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如何向交警申请调解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1、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赔偿,不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是否亲切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行为。  2、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调解是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损害赔偿调解应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在调解过程中,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赔偿总额等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协议。  3、调解达成的协议容易履行。调解赔偿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更易于各方当事人接受,履行调解协议时相对顺利。能促进各方当事人间的团结。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只靠双方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赔偿调解不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网 在线
7x24小时在线 平均5分钟响应
继续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