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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2020-07-21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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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都是行政行为的类型,它们是有很多区别的,实践中注意把它们区分开来。那么,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1、概念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非针对特定人、事与物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它包括有关政府组织和机构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2、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

  行政行为所指相对人是否特定;抽象行政行为主体针对的对象不确定。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事件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行政行为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事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对特定的事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为内容是否有重复适用性;抽象行政行为是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而具体行政行为通常表现为直接赋予、剥夺、设定、免除特定相对人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

  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3、法律特征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

  1、行政处罚。即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所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如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没收等。

  2、行政检查。即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情况作单方面了解的行政行为。如海关检查、税务检查、卫生防疫检查等。

  3、行政许可。即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法律所一般性允许的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如颁发许可证或执照。

  4、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行政行为。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抽象行政行为分为:

  1、羁束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和手续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实施行政行为。

  2、自由裁量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如何实施行政行为只作了原则性或留有余地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遵守这些规定外,还必须根据自己意见来决定的行政行为。

  3、要式行政行为,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

  4、不要式行政行为,即无须以特定的方式就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二、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如下:

  1、要求从事将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3、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或者要求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是什么”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包括概念不同、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法律特征不同。若大家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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