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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体行政行为证据效力如何审查认定

2020-07-24 10:47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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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中的一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证据效力是有法律规定的。那么,对具体行政行为证据效力如何审查认定呢?有什么案例介绍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对具体行政行为证据效力如何审查认定?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程序中对具体行政行为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不可轻易地认定其证据效力,而应先审查其是否还有被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是否已经超过了复议、起诉期限。如果超过了复议、起诉期限,则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否则,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对具体行政行为证据效力如何审查认定

  二、对具体行政行为证据效力审查认定的案例?

  案例一:张甲、张乙系同村邻居,1999年该村进行村庄规划时,村委会将张甲的部分院落规划给张乙做宅基地,并为张乙办理了县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2013年张乙欲扩建房屋时,以张甲的部分院落占在《土地证》确定给自己使用的土地上,侵犯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张甲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法院采信了《土地证》的证据效力,判决支持了张乙的诉讼请求。张甲不服,在对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同时,也对《土地证》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行政审判庭撤销了《土地证》,二审法院遂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一审民事判决。

  案例二:王某与他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其负全部责任,公诉机关以其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王某依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注:这是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之前的案件,该法施行后,依照该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再具有行政可诉性),法院刑事审判庭遂中止了刑事诉讼。法院行政审判庭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公诉机关遂撤回了对王某的起诉。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具体行政行为证据效力如何审查认定”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程序中对具体行政行为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应先审查其是否还有被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可能性。若大家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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