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是有程序的,但是现实中有的行政行为的程序是瑕疵的。那么,行政行为程序瑕疵应当指正还是确认违法呢?行政行为的内容有哪些呢?行政行为的形式有哪些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行政诉讼法》修改前的司法实践中,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对于程序审查的标准尺度相对灵活,将较低程度的程序违法视为程序上的轻微瑕疵,尚不能产生程序违法的法律效果,作为撤销判决的例外,最典型的就是时限逾越等。但在行政诉讼法修订后,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对于行政程序轻微违法的判决方式出现了新变化,立法者认为,考虑到涉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影响较大,设计判决方式时要兼顾法律逻辑和社会效果,原告本来是对的,法院不仅没有撤销违法行政行为,还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原告败诉,法理情理都说不通,也必然难以解决行政争议。因此,此时的时限逾越等程序轻微违法,一般应确认违法。
行政行为作为行政主体对相对人所做的一种意思表示,其内容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从总体上看,行政行为的内容都是围绕着创设、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而展开的,因此,行政行为的内容可以表现为如下几种形态:
1、赋予权利或利益。此种行政行为的内容是赋予相对人某种法律上的权利资格,或直接给予某种利益。这种行政行为也被称为授益性行政行为,其在法律上的典型形态是行政许可行为和行政给付行为。
2、科以义务。行政行为为行政相对人增设某种法律上的义务。这种义务可以是要相对人“作为”的义务,如罚款处罚;也可以是禁止相对人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如责令停产停业。
3、确认权利或义务。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定职权证明相对人的某种法律地位、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的存在。这种证明虽然表面上看并不创设新的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对既定事实的一种事后确认,但是由于这种确认系由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具有很强的公信力,因此往往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4、变更权利或义务。指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改变行政相对人原有的权利义务,即使相对人原有的权利义务发生增减。如扩大行政相对人的经营范围。
5、消灭权利或义务。指行政行为的内容是使相对人通过原来的行政决定获得的权利或产生的义务归于消灭。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动作形式
4、自动化装置
5、定式化标志
6、默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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