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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检举行为系他人行政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立功?

2020-07-24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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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信大家都听说过立功,立功的认定是很严格的,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构成立功的。那么,所检举行为系他人行政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呢?有什么案例介绍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所检举行为系他人行政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立功?

  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该条款可以看出,一般意义上的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的行为。所以,所检举行为系他人行政违法行为不符合立功的成立条件,不能认定为立功。

所检举行为系他人行政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立功

  二、所检举行为系他人行政违法行为案例

  案情介绍:

  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刘某甲经安福县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批复,取得了安福县平都镇浮山村境内“罗家岭上”和“龙界岭”山场采伐迹地的炼山用火许可。第二天,刘某甲向安福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该办明确告知没有提前一天报省里备案,不准炼山。但刘某甲因为已请好炼山人员,仍在上午11时许点火炼山。由于久旱天晴,下午14时许,火借风势,烧向了邻近的“龙界岭”山场和明月山林场的“大悟岭”等山场,导致森林火灾。经林业技术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1663.2亩,折110.88公顷,经济损失2038716元。2014年1月25日晚,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安福县森林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的家属赔偿了安福县明月山林场、安福县兴福林场、欧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在法院审理期间,刘某甲还检举安福县平都镇十里村观下组村民贺骑兵滥发林木的行为。

  案情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炼山过程中不慎引起森林火灾,过火山场有林地面积为110.88公顷,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安福县明月山林场、安福县兴福林场、欧某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对于刘某甲检举安福县平都镇十里村观下组村民贺骑兵滥发林木的行为,经查,安福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调查情况,证明贺骑兵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将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刘某甲的检举行为不符合立功的成立条件,不能认定为立功。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所检举行为系他人行政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立功”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如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所检举揭发的行为是他人的行政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检举人不能被认定为立功。若大家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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