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检查机关是可以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并有相应的监督措施。那么,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范围与方式有哪些呢?被确认违法后行政机关要承担什么责任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科学合理界定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范围,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方面是检察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明确具体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在行政行为有具体明确的行政相对人时,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在通过这两种途径仍未获得救济的当事人,可以在行政诉讼二审裁决生效后申请再审,再审申请被驳回、对再审判决不服或法院逾期没有审查结束的,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诉讼法律监督。
另一方面是行政违法行为没有明确具体的行政相对人但侵犯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尽管现阶段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限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四个领域,但随着经验的积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制度也将不断完善,案件办理范围势必会扩展,行政公益诉讼作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方式的重要性也将会进一步凸显。
1、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在法定情形下,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实施了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者有重大侵害危险的行政主体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以寻求司法救济的活动。行政公益诉讼是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最重要的监督方式。
2、行政诉讼法律监督
尽管行政诉讼法律监督中的裁判监督直接监督的是法院行政诉讼的裁判结果认定事实、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但是就结果而言,如检察机关支持行政相对人的监督申请依法提出抗诉,启动再审程序,客观上还是起到向行政相对人提供救济并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作用。
3、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指检察机关不直接作为原告起诉行政机关,而是由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将行政机关诉至法院,检察机关通过其他方式支持该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的一种监督方式。
4、移送职务犯罪线索
出现行政违法行为具有不同的原因,一方面存在由于执法能力不高所导致的违法情形,而另一方面则是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权力寻租等情形导致的乱作为、慢作为与不作为,这些违法情形就是职务犯罪的线索。检察机关在对行政违法行为开展监督过程中,应加强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协作配合,一旦发现具有职务犯罪线索,应及时将线索移送给国家监察委员会。
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之后,那么违法就是申请行政赔偿的一个点,只要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那么必然是会给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老百姓造成损害,那么此时行政机关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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