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能附带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附带申请的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包括具有普遍效力、具有往后效力以及具有不可诉性。
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附带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1.具有普遍效力。它是针对一类事或一类人,而不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作出的,因而具有普遍拘束力。
2.具有往后效力。即它只适用于行政规则制定以后的行为和事件。抽象行政行为的往后效力,还表现为该行为在此后的时空里可以反复适用。
3.具有不可诉性。找法网提醒您,就目前行政诉讼制度而言,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因而它具有行政诉讼上的不可诉性。
1.同一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2.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3.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4.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