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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路径的演化趋势是怎样的

2020-07-21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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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前据不完全统计可以得知,我国关于网络游戏用户的规模已经达到了4.42亿,其中网络游戏业务的收入更是达到了1341亿元。从这一数据也体现了对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保护至关重要。那么大家知道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路径的演化趋势是怎样的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路径的演化趋势是怎样的

  “分解型”保护路径,仅保护视觉、听觉可直接感知的美术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并不涉及保护游戏玩法规则;“复合型”保护路径,在认定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时,不仅考虑游戏中包含的美术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的实质性相似性,同时考虑游戏中玩法规则的实质性相似;“抽骨型”保护路径,不再考虑游戏中包含的美术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的实质性相似性,仅考虑游戏中玩法规则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从而判断是否构成对权利人游戏改编权的侵害。

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路径的演化趋势是怎样的

  随着网络游戏竞争的白热化,网络游戏开发者之间的“借鉴”不再仅仅止于视觉、听觉直接感知的内容范畴,而可能同时“借鉴”其他游戏的游戏玩法规则。因此,权利人已不满足于“分解型”保护路径,而是不断通过“复合型”、“抽骨型”保护路径试探司法保护的底线,这是可预见的演化趋势。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智力成果,仅限于有形的表达方式,即通过人的视觉、听觉进行直接感知的符号信息。人通过直接感知这些符号信息,在大脑中形成了审美体验(即二次感知或者间接感知)。直接感知的符号信息,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二次感知获得的审美体验,属于“透过表达看思想”,即体验作者通过表达展现的思想,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宗旨在于鼓励人类对人类可直接感知表达方式的多样化、差异化创作,而不问创作者是否基于相同的思想。创作者的思想必然具有抽象、相对具体、十分具体等多个层面,但都需要相对方通过直接感知后,在大脑中进行二次感知才能进行体验。无论思想如何复杂、如何具体,终究还是思想。越是复杂、具体的思想,其表达方式越丰富、越多样,反之亦然。此时,不同作者越可能创作出丰富多彩的不同表达方式,从而极大丰富人们的文化精神生活,因而创作不同表达方式的自由越不应受到限制,该思想或者创意受著作权保护的程度应当越低。如果赋予该思想或者创意首创者合法垄断已知的(首创者的表达方式)、潜在的不同表达方式(后来者的表达方式),将无益于文化精神生活的繁荣。在网络游戏中,玩家首先通过对文字、图案、音乐等具体表达信息的直接感知,然后经过大脑判断、取舍等逻辑演绎,即经过二次感知之后,才能识别出网络游戏蕴含的游戏规则玩法。因而,游戏规则玩法不属于有形的表达,理应属于思想范畴。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路径的演化趋势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纵观整体的发展来看,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路径的演化趋势逐渐从分解型转变为复合型或抽骨型。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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