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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的作品构成商标注册的限制吗?

2020-07-21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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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论是何种作品,谈到其中关于著作权的问题,都难免会涉及到著作权保护期限,如果作品的作者是公民个人的,那么保护期限一般到作者死亡之后的五十年以后。那么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的作品构成商标注册的限制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以案说法——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的作品构成商标注册的限制吗?

  案情介绍:

  上海万丰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万丰公司),于2009年5月27日向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第7429168号“蜘蛛网spider.com.cn及图”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表演(演出);培训;文字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图书出版;节目制作;录像带制作;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录像带发行”服务上。该商标于2011年4月6日经初步审定公告,并刊登在第1258期《商标公告》上。

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的作品构成商标注册的限制吗?

  奇异有限公司(简称奇异公司)于法定期限内以引证商标一、二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2014年2月19日,商标局作出(2013)商标异字第39494号《“蜘蛛网SPIDER.COM.CN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奇异公司不服,于2014年3月17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2014年12月2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4]第110789号《关于第7429168号“蜘蛛网spider.com.cn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认定被异议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奇异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蜘蛛人”图案的头部构成要素、设计构思、表现手法以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实质性相似。以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奇异公司在先著作权为由,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上海万丰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原告上海万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裁定,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案例分析:

  奇异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蜘蛛侠图形创作完成时间最早在1962年,但其图形处于不断变化、出版状态,在1999年-2008年间亦不断出版,该系列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的时间从1999年、2001年、2003年、2004年、2008年不等,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每一件经登记的作品是否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保护期?商评委和一审法院根据著作权登记日期的有效性认定该系列作品处于保护期内,二审法院则从作品系列之间构成实质性相似,以原始作品的首次发表时间为权利保护期起算点。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案涉作品的在先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截至2012年12月31日。这一认定与著作权法要求受保护的作品必需具有独创性的原则相一致。考虑到著作权登记的形式审查,案涉图形的变化只是著作权人行使的修改权,系对图形进行修饰使之更加完善,不构成对作品的根本性改变,不属于独创性的新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期限应以首次创作完成的作品发表日起算。另外,著作权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没有保护期限,因此使用保护期届满的作品时如何恰当尊重权利人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亦值得进一步探讨。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当事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在先权利已不存在的,不影响诉争商标的注册。”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的作品构成商标注册的限制吗?”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从我国相关规定来看,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的作品不构成商标注册的限制。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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