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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文本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吗?

2020-07-22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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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合同文本的保护,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诸多的争议,甚至有裁判文书直接阐明:合同本身只是缔约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书面意思表示,故而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学作品。那么大家知道合同文本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合同文本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吗?

合同文本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吗?

  对于不受保护的客体,各国著作权法均有规定。在各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不受保护的客体中,绝大多数是已经形成作品的思想的表达形式,即从理论上讲本应受到著作权保护,但由于各种原因,将这些客体列入不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列。一般来讲,司法文件、每日新闻、报刊新闻均不在保护之列,我国著作权法在第四条和第五条进行了规定。司法文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理由是:(1)这些文件应当得到尽可能广的传播;而对它们的复制及其他利用途径越是不受限制,它们就传播得越广;(2)这些准则应考虑促进自由传播和复制的必要性,如果让他人在使用这些文件时都寻求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就许可使用费进行谈判或者讨价还价,必然会阻碍文件的传播。一般而言,在社会生活、社会活动中,凡是依据法律约定双方或是多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章程、标书等文件都属于法律文件。从立法角度而言,法律文件则是指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约束性的各项文字性规定。因此,合同文本是法律文件的一种。行政机关在很多情况下会向公众提供合同范本,比方《劳动合同》,如果没有一个指导性范本,用人单位就会利用其优势地位,将不公平条款写入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则在日后纠纷中无法得到保障。因此,这些指导性文本不仅帮助公众提高法律意识,更维护了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政府提供的范本是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职权制定,故由政府享有著作权对社会公众不公平。但不难看出,合同文本之价值在于为相关人群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在于其在社会生活当中的使用。著作权排除对功能性的保护,著作权的方法是将投资导向丰富的表达,而将投资导向有效的表达则是专利的方法。

  此外,合同文本的特殊性还表现在发表和使用方式上,书写人在合同文本上署名表明著作权人身份以及使用人在使用时载明合同文本的著作权出处均不符合商业惯例。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项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合同文本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吗”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总体来说,如果缔约双方的合同文本并不具有独创性等特点,故而就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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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方面:审查和起草合同前,必须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俗话说知彼知己百战不殆。因此,在审查起草新合同前,首先应全面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我认为这种审查应从三方面入手: 一,对合同对方资质的审查: 在审查中,要看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主要包括:对方是否是企业法人?有无法人执照?若对方自称是个体户,应审查其有无营业执照。同时,还要看对方有无经营合同标的物的资格(如:经营化肥、农药、种子等)。这里需要一提的是,光看手续还不行,最好作一下侧面了解,以免让对方以假乱真,使法律顾问单位上当受骗。 二,对直接实施签订合同的签字人的审查: 审查主要包括:查签合同人的年龄,看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是代理人的,看代理手续是否齐全,如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等。最好不同原来无任何业务关系,现持仅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空白合同用纸的业务人员签订合同。因为同这样的人签合同,带有很大的没有代理权或超权风险。按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 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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