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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应遵循何种保护原则

2020-07-22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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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一般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而商标权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享有的独占性、排他性权利。虽然二者看上去没什么联系,但是也容易产生冲突。那么大家知道处理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应遵循何种保护原则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以案说法——处理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应遵循何种保护原则

  案情介绍:

  陈某于2005年创作并发表《2005(鸡年)新年活动标志》,该标志由纵向排列的鸡图形、“HAPPY NEW YEAR 2005”及“7981设计顾问标识”组成。鸡心岭公司于2012年2月7日、2016年10月25日分别在第32类、29类、39类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由“鸡心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鸡心岭与鸡图形”构成的商标,并在顺企网信息中使用了该商标。陈某以鸡心岭公司擅自使用其美术作品申请注册商标侵害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鸡心岭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处理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应遵循何种保护原则

  案例分析:

  法院在处理著作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纠纷时,应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对现有的在先权利予以优先保护。商标注册人擅自使用他人在先的美术作品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对其美术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案件的基本原则,它是指在知识产权发生冲突时,保护在先存在的合法权利,体现了谁先取得权利就保护谁的“先来先得”原则。商标法对这一原则既有概括体现,又有具体体现。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已经取得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因此,确定在先权利首先须查明著作权和商标权产生时间的先后。在本案中,因陈某享有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时间早于鸡心岭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故应认定陈某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

  在本案中,通过对比涉案商标中的鸡图形与涉案美术作品中的鸡图形,两者构图相同,线条走向基本相同,整体结构相似。且由于涉案美术作品发表时间较早,在相关网站和刊物上有一定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应认定涉案商标中的鸡图形与涉案美术作品中的鸡图形构成实质性相似。

  结合鸡心岭公司的主观过错和客观行为,认定鸡心岭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的行为损害了陈某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处理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应遵循何种保护原则”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一般来说,法院在处理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时应当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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