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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原则有什么

2020-07-22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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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于著作权法中的一般保护原则,我国在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的保护原则采取的是国际通用原则,即:国籍原则、互惠原则以及地域原则。那么大家知道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原则有什么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原则有什么

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原则有什么

  新闻是对近期新发生的事实进行报道,新闻作品有着特殊的特点,同样是智力劳动成果,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原则具体是怎样的。

  新闻作品原则上应具有著作权。从新闻采访写作的全过程看,新闻作品中凝聚着作者的独创性劳动。当然,不同作者针对同一题材进行采写的新闻作品的智力劳动与创造性有大有小。但是,判断作品“独创性”的标准是“有无”,而非“大小”。所以,新闻作品具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要件,原则上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作者的专有传播权应适当限制。专有传播权是指新闻作品的作者对其已在新闻媒体上发表的作品享有独占控制权,未经其允许,其他媒体不得转载。报道新闻、传播信息是新闻传播的基本功能,是其他功能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建议将新闻转载作品使用问题的内容修改为:“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

  根据不同新闻体裁给予不同保护。由于不同文体的新闻作品的创造性大小不同,因此,对不同新闻作品的著作权设定,应根据不同体裁有所变化。简讯不宜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其他类型的消息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只不过出于新闻传播的需要,应该对作者的专有传播权加以限制。再如新闻评论,它是作者个人思想、观点与情感直接、与众不同的表现,其他媒体在转载时可以不经原作者允许,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新闻照片作者也应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被传播后获得报酬的权利。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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