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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诉讼中双方均认可的事实是否需要提交证据

2020-07-27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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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劳动诉讼中证据对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诉讼中也存在双方对某些事实均认可的情况。那么劳动诉讼中双方均认可的事实是否需要提交证据?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劳动诉讼中双方均认可的事实是否需要提交证据

  1、当事人对“于己不利事实”的自认,原则上可以免除另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6条第1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劳动诉讼中双方均认可的事实是否需要提交证据

  2、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劳动争议案件事实,当事人免于举证证明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2项至第5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6项、第7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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