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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制在法国行政合同纠纷中的共性与发展如何

2020-07-23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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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法国作为行政法的母国,其发达的行政管理机制和行政法律体系都是备受各国关注的,二行政合同中对于仲裁机制也是大部分地区都使用的通用法则。那么大家知道仲裁机制在法国行政合同纠纷中的共性与发展如何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仲裁机制在法国行政合同纠纷中的共性与发展如何

  1、普遍性禁止规定之范围

  法国民法典强调禁止妥协性原则,但通常会在合同草拟阶段,把仲裁条款强制添加或自动嵌入合同,要求合同各方必须通过仲裁方式来处理争议,主要是为了化解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纠纷矛盾,保证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实施与执行仲裁程序已经成为强制性要求,合同各方都不能免除。但涉及公法人的情况则完全相反,法国立法界认为这样会违反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利益,因此公法人一般不能实施或执行仲裁程序。法国国务院曾对涉及公法人的事项,规定禁止执行仲裁条款。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中也没有明确规定禁止所有的公法人,仅仅只提到国家机关、宏观政策、地方政府、公共机构以及检察机关参与的司法纠纷,并未涉及国有企业、公私混合制经营企业和公共社会组织。为此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004和83款又做专项修改。即使在未牵涉国家利益或在国家缺位的情况下,法国民法典第2060款的内容也强调禁止对所有类型的公法人实施仲裁程序。

仲裁机制在法国行政合同纠纷中的共性与发展如何

  2、行政司法程序的适用效力优先于仲裁程序

  法国行政法院法官有权审理或决定由私法人提请的仲裁诉求是否生效。此外,对公法人或行政合同的仲裁裁决可再次提起上诉,选择放弃此权利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当然,有其它规定的除外。由仲裁裁决提起的行政诉讼,法国国务院和法国行政上诉法院都有权管辖。根据1987年12月31日颁布的新行政诉讼法,法国行政上诉法院可裁决各级普通法院的仲裁纠纷案件,但是行政法官不能任意或者完全改变仲裁裁决的内容,因为他们的权限只涉及行政法院的管辖范围。依据CJA第321-2条款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国国务院也具备一定的裁决能力,即处于适格的法律地位。但大部分人依然认可法国国务院的权限,还是选择通过一系列行政手段来解决纠纷。仲裁机制的便利之处在于,当选择仲裁方式后,就能适用仲裁程序的普遍规律,亦可向行政法院提请诉讼。在仲裁裁决执行中,当然会有强制执行程序,如果不履行仲裁裁决的结果,就必然会违反客观判决,即司法判决。法国仲裁裁决实际上视同为行政法院的判决,如果不服,可能会上诉到最高行政法院。虽然1987年12月31日颁布的新行政诉讼法,有提及行政上诉法院的规定,但是这丝毫没有改变法国国务院在该事项中的权力。今天如果对仲裁裁决仍有异议,可上诉至法国国务院,这已成为法国行政法的普遍原则。任何协议宣称放弃对仲裁裁决的上诉请求都是无效的。为了维护和保障仲裁庭与仲裁委员会内部规则的形式程序和实质效力,法国国务院对其进行了严格的管控。

  迄今为止,法国行政法院的判决效力还是优先于仲裁机构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具有司法强制性,它的强制执行力在其形式上可以理解为行政法院赋予的专门的行政许可。综上所述,仲裁方式不属于司法的范畴,仲裁方式中的调解程序与司法程序相差甚远。

  原来对“调解方式”理解的偏差,让我们更侧重于关注仲裁机制游离于司法框架的事实,而未强调存在仲裁机制本身就是公平性原则的体现。在特定状况下,只有仲裁机制可在保证公平性原则的同时,又兼顾法律规则的实施效果。为此,有必要在行政合同中适用仲裁机制。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仲裁机制在法国行政合同纠纷中的共性与发展如何”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一般来说,在法国行政合同中嵌入仲裁机制都是普遍性被禁止的。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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