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仲裁一般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据法律授权,,居中对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仲裁的法律行为。那么大家知道行政仲裁范围是怎么规定的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涵义与特征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联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明确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这一特征包括:(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不是争议当事人中的一方;(2)作为行政裁决主体的行政机关只有经法律明确授权后,才拥有对某种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权。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这一特征包括:(1)行政裁决的对象是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民事纠纷;(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法律规定的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
3、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特征包括:(1)行政裁决权是法律授予的,行政机关只能根据具体法律的明确授权进行裁决,而不是依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职权主动进行行政裁决;(2)行政机关是以中间人的身份对平等主体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而不是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3)行政裁决是依照"准司法"程序进行的,而不是依照一般的行政程序。
1、仲裁员的社会属性决定仲裁庭具有相对独立性
仲裁庭是由仲裁员组成,它不像人民法院的审判庭,是人民法院的一级组织,具有一定的级别和组织架构,审判人员是人民法院的内部工作人员。仲裁员是社会各界的专业人士,与仲裁委员会没有管理和被管理隶属关系(个别仲裁委员会聘任部分内部仲裁员除外),是由个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或由组织推荐,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担任仲裁员的任职条件,并由仲裁委员会审核同意后聘任,列入仲裁委员名册,对外公示由案涉当事人选定,或委托或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实行一案一组,在案件审结后仲裁权自行终止,仲裁庭也即自行解散,因仲裁员的社会属性,决定仲裁员或仲裁庭在仲裁案件时的独立性。
2、仲裁庭仲裁权的独立性来源于法律授权
仲裁庭独立仲裁权是指仲裁庭组庭后,不受其他机关、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依法独立推进仲裁程序、进行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依法独立公正作出调解和仲裁裁决。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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