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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有什么关系?

2020-07-24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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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机构一般是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从而作出相应的仲裁裁决的一种法律主体机关。那么大家知道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有什么关系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有什么关系?

  法律规定的仲裁管理方式,体现着行政机关与仲裁机构的关系。仲裁界关于仲裁机构性质的争论,虽然有各种因素——诸如争论者所持立场不同、某些官员有意无意的误导、一些仲裁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等等原因,但法律规定的仲裁管理方式难以落实、行政机关与仲裁机构的关系处理不当,却是其根本之因。

  首先,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有三个要点:一是,由设立该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组建;二是,经该会所在地的省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三是,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仅此而已!

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有什么关系?

  其次,从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来看。《仲裁法》颁行之后,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就仲裁机构的组建问题相继印发了相关文件,其中对行政机关与仲裁机构的关系作了一些规定,但不够具体,也不清晰。国务院办公厅1994年11月13日印发的《关于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筹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99号),“确定由国务院法制局牵头,”国家有关部门和商会参加,“研究有关问题,提出具体规范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审查同意后,统一部署。”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5月26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5】38号),规定省一级政府“确定一名政府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并要求省一级政府“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县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8月1日印发的《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国办发【1995】44号),规定“第一届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政府法制等有关部门和相关商会“协商推荐,由市人民政府聘任”;并规定“仲裁委员会设立初期,其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解决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编制、经费、用房等。仲裁委员会应当逐步做到自收自支。”此外,在组建过程中,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又印发了相关文件,其中除省政府要求市一级政府“确定一名政府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外,对行政机关与仲裁机构的关系没有作出新的规定。上述文件对行政机关与仲裁机构关系的规定,有四个要点:一是,省、市政府确定一名领导负责这项工作;二是,由政府法制部门牵头筹备组建;三是,第一届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商会推荐、市政府聘任;四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市政府参照有关事业单位解决仲裁委员会“成立初期”的编制、经费、用房等。

  第三,从实际状况来看。通常认为立法四件事:制度建设、行为规范、权力配置、利益调整;那么对于行政机关与仲裁机构的关系,无论是仲裁法律,还是涉及仲裁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组织”、“组建”、“负责”、“牵头”、“协商”、“推荐”、“聘任”、“参照”等术语和明确的仲裁“去行政性”制度规定之外,都没有规定“仲裁”由那个行政机关来管、更没有规定行政机关的官员可以兼任仲裁委员会的官员;可见,国家对行政机关在仲裁方面的行为规范和权力配置是清楚的,但清楚的规定在很多地方、很多方面得到的却是糊涂的执行。。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有什么关系”等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并不存在隶属关系,只是会经仲裁机构会经相关行政机关进行登记。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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