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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征地补偿标准如何申请行政仲裁

2020-07-24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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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补偿一般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从而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等实行征收,并按照相关规定以及征地的原用途进行一定的补偿。那么大家知道不服征地补偿标准如何申请行政仲裁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以案说法——不服征地补偿标准如何申请行政仲裁

  案情介绍:

  村民张某于2013年向某县政府提出协调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申请,因协调无果,某县政府于2014年告知张某终结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程序。张某遂于2015年向某省政府申请要求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裁决。某省政府收到申请后,将其转至省国土资源厅具体处理。

  2015年,该省厅告知张某,建议其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张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省政府对张某提出的关于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被征收后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裁决的申请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该省政府依法对其申请事项予以裁决。

不服征地补偿标准如何申请行政仲裁

  一审法院认为,因省政府目前尚无专门机构和机制处理类似裁决事项,且省政府明确告知张某其诉请应通过行政复议程序予以解决,故某省政府的行为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张某对经某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不服产生的行政争议,依法应当通过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处理。某省政府对该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引起的行政争议不具有进行裁决的法定职责。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中,张某对经某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不服产生的行政争议,依照上述规定,张某应当以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某县政府作为被申请人,依法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处理,某省政府对本案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引起的行政争议不具有进行裁决的法定职责。因此,张某向某省政府提起行政裁决申请不当,一、二审法院据此作出驳回张某诉讼请求的判决,是符合相关法律精神的,是合法的。

  申请人认为某省政府收到其行政裁决申请后未予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本案中,张某向某县政府提出了协调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申请,因协调无果,某县政府于2014年告知张某终结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程序。张某遂于2015年向某省政府申请要求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裁决。因某省政府目前尚无专门机构和机制处理类似的裁决事项,故某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的精神,将张某申请转至某省国土资源厅具体处理,该省厅明确告知申请人的诉请可通过行政复议程序予以解决。因此,某省政府对张某的申请予以了答复和处理,其行为并无不当,张某在本案中可依法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其提出的征地补偿标准问题。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不服征地补偿标准如何申请行政仲裁”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一般来说,不服征地补偿标准应先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再通过行政复议进行处理。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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