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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补偿安置不服,可以通过行政仲裁及诉讼维权吗?

2020-07-24 17: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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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如果政府相关部门作为征收项目的主体,然后通过村委会进行具体实施行为时,如果被征收人对于政府的补偿安置不服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裁决进行维权。相信不少小伙伴还是不太理解这一问题,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以案说法——对政府补偿安置不服,可以通过行政仲裁及诉讼维权吗?

对政府补偿安置不服,可以通过行政仲裁及诉讼维权吗?

  案情介绍:

  2012年3月大同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大塘路南侧项目建设用地征收的通知》,郝应龙的1.7亩承包地在征收范围内。2012年3月22日大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大同市××郊区马军营乡房子村签订了土地征收协议,于2012年12月5日签订土地征收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以每亩12万元的补偿标准对所征土地、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安置补助等费用进行补偿。2012年6月,郝应龙所在的房子村村委会以每亩4.5万元补偿款(银行卡)进行补偿,郝应龙未收到补偿,引发纠纷,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大同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大同市政府批准的《关于对大塘路南侧和泰市场项目用地内南郊区马军营乡土地实施征购补偿方案的请示》和大同市××郊区马军营乡房子村签订了土地征收协议,并将补偿款支付给房子村村委会,大同市政府和大同市国土局履行了相关职责,完成了给付义务,郝应龙应向房子村村委会请求支付1.7亩承包地补偿款。郝应龙请求大同市政府、大同市国土局支付郝应龙从承包土地之日起所拖欠的社会保障费用,依照晋政办发[2009]7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被征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通知》,社保费用由用地单位支付,划入县级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支付社保费用,该项资金不能向郝应龙直接支付。综上,郝应龙要求大同市政府和大同市国土局,向其支付从承包土地之日起所拖欠的社会保障费用和被征的1.7亩承包地的补偿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对政府补偿安置不服,可以通过行政仲裁及诉讼维权吗?”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一般来说,只有被征收人对政府补偿安置不服,才可以通过行政仲裁及诉讼维权。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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