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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征地补偿标准需要先申请行政仲裁吗?

2020-07-24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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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政府作为土地征收的主体,在实施征收行为过程中一定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违反规定,被征收人是可以进行申诉的。那么大家知道不服征地补偿标准需要先申请行政仲裁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以案说法——不服征地补偿标准需要先申请行政仲裁吗?

不服征地补偿标准需要先申请行政仲裁吗?

  案情介绍:

  2005年12月3日,国土资源部作出国土资函(2005)1118号《关于哈尔滨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同意哈尔滨市将高正等人的承包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2006年,哈尔滨市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和1997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哈尔滨市控制开发区内集体土地改变用途的规定》(以下简称6号政府令)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703所)征地补偿方案,并签订统征协议,支付土地补偿安置款。王国栋等人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向黑龙江省政府征地裁决办公室申请裁决,该办于2008年6月告知王国栋等人,引发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批准机关不是黑龙江省政府,因此不予受理其申请。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座谈会议确定的”属于国务院批准征地的争议由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会议精神,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3月12日作出哈国土征处字(2010)4号《关于王国栋等反映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703所)征地补偿安置问题的答复意见》,对王国栋等人反映的征收补偿标准问题作出答复,认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703所科研试验基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适用法律准确,政策依据充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规定执行,对答复意见不服,可通过法律途径诉求。2015年6月24日,高正等175人提起本案诉讼,认为征收补偿标准低,请求判令哈尔滨市政府按照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物价局文件进行补偿。

  案例分析:

  本案中,高正等175人不服征地补偿标准多次申请裁决,2010年3月12日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就其申请作出书面答复意见。即便将该答复意见视为行政机关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作出的裁决,至2015年5月高正等175人提起诉讼,依然超过了2年的法定起诉期限。一、二审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至于高正等175人提出,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法院才受理土地征收补偿案件,曾多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高正等175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的存在,其该项再审申请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高正等175人提出哈尔滨市政府没有依法发布征收公告、没有依法签订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协议、适用失效法规等主张,属于征地补偿行为的实体合法性问题。因本案一、二审系以高正等175人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并未涉及征地补偿行为实体处理的合法性问题。高正等175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不服征地补偿标准需要先申请行政仲裁吗”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从上述案例不难得知,不服征地补偿标准必须先申请行政仲裁。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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