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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的共同点有哪些

2020-07-24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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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可知,行政裁决一般是指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而仲裁则是由双方当事人根据签订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机关审理裁决的行为。那么大家知道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的共同点有哪些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的共同点有哪些

  1、都是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断。

  2、处理对象都是民事争议。

  3、都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

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的共同点有哪些

  简介行政裁决的主体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只有获得法律授权,才能对授权范围内的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查并裁决,没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和裁决某些民事纠纷案件。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权益争议的活动。行政裁决的特征有以下方面: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经济纠纷。

  (3)行政裁决在形式上具有准司法性。

  (4)行政裁决在效果上具有强制性。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行政裁决主要有以下几类:

  (1)损害赔偿裁决。这是指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因涉及与行政管理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赔偿争议所作的裁决。

  (2)权属纠纷裁决。这是指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之间,因涉及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某一财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所作出的裁决。

  (3)侵权纠纷裁决。这是指在平等主体之间,一方当事人认为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另一方侵犯时,依法请求行政机关制止侵害,并责令侵权方对其侵害行为已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解释指行政仲裁机构居间解决特定纠纷的活动。

  此刻该制度主要用于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以及农村承包合同纠纷,行政仲裁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因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争议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有直接的关系。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与行政合同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行政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真相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正当权益,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以仲裁来说,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定的时候法律效力就已经悄悄发生了。然而行政裁决裁定后是可以通过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进行下次的审议。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的共同点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从主体身份上来看,二者都是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进行居间裁决。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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