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仲裁与一般的仲裁是两个不同的程序,前者严格来说是一种行政行为,后则则是一种私行为。当然两者同样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行政仲裁有哪些特征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与社会熟知的民事仲裁、民事诉讼相比较,都是化解民事纠纷的方式,但行政裁决的特点在于:
一是主体的行政性。裁决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同于作出民事仲裁的民间仲裁机构和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法院。
二是对象的特定性。裁决的受理范围是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主要集中在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等方面,合同纠纷等一般民事争议不属于行政裁决的受理范围。
三是行政裁决结果具有非终局性。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同于民事仲裁的一裁终局、民事诉讼的两审终审。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仲裁庭补正。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事项不属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时限内重新仲裁,在重新仲裁期间,中止撤销程序的进行如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1、申请人必须是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是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
2、申请裁决的事项必须是依法可以由行政机关处理的事项;
3、申请必须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
4、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间内提出;
5、申请裁决通常要递交申请书,并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争议的事项、有关请求及其根据、理由等。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行政仲裁的特征主要有主体的行政性,即裁决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其次是对象的特定性、行政裁决结果具有非终局性等。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行政仲裁有哪些特征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