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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新规定是什么

2020-07-29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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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一些农民工小伙伴们来说,辛苦大半年最后可能会面临拿不到工资的情况,该类现象可以说是层出不穷、令人唾弃。那么大家知道拖欠农民工工资新规定是什么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拖欠农民工工资新规定是什么

  《解释》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范围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使该罪名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但由于劳动关系的个体化差异,劳动报酬的表现形式也五花八门。日常生活中的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是否都属于该罪名中的“劳动报酬”,实践中存在争议。

拖欠农民工工资新规定是什么

  第一,“劳动报酬”的性质成为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关键。我国刑法规定的劳动报酬是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解释》第1条也严格界定了劳动报酬仅限于劳动者的工资性收入,除此之外的报酬、收入等,不属于我国刑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调整保护的范围。

  第二,理清劳动关系、承揽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是分清“劳动报酬”性质的前提。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不难看出,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劳务关系的本质区别在于当事人之间主体地位不同。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的主体地位不平等,双方存在隶属关系,这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而承揽关系、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职工的隶属关系,双方的主体地位平等。

  第三,正确理解刑法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本意。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就是为了强化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解释》对报酬作了明确规定,并不是劳动者的所有报酬都属于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劳动报酬”。对于那些非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务报酬,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辛苦建造了工程,但是拿不到工程款的却有很多,在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很多人都会依靠法律来进行解决。要起诉对方就得有相应的罪名,有些人打算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新规定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可知,一旦用人单位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极有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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