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抢注的坏处有,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制约企业的发展,增加企业保护商标的成本,耗费大量的商标审查和司法资源,严重危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
商标被抢注的坏处有:
1.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正常经营者的经济利益,阻碍我国从制造经济向品牌经济的转型。恶意抢注商标的实质是对他人商誉或声誉的盗用,或者对公共资源的非法占用,必然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2.耗费大量的商标审查和司法资源,危害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由于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大行其道,包括侵犯他人权益、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以及没有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致使本来已经不堪重负的商标审查人员和司法人员雪上加霜,严重降低了商标审查和诉讼效率。
3.严重危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
恶意抢注商标的办法是:
1.当被抢注商标进入初步审定公告,提出异议。
《商标法》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2.当被强注的商标核准注册时,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撤销被强注的商标。
找法网提醒您,抢注商标的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2.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3.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4.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5.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