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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的区别有哪些

2020-08-07 10: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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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有时候是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值得注意的是医疗损害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所不同。那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的区别有哪些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医疗损害鉴定是什么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组织相应专家,对委托人提交的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专门性问题进行专业技术判断,并向委托人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的区别

  二、医疗损害鉴定的目的是什么

  1、是否存在损害事实;

  2、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3、损害事实与医疗过错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的区别有哪些

  无论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医疗损害鉴定,都属于鉴定,但两者之间的区别很明显:

  1 、鉴定性质不同。医疗事故鉴定属于行政范畴;医疗损害鉴定属于民事纠纷范畴。

  2 、鉴定的目的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提供事实依据; 医疗损害鉴定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涉嫌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诉讼等提供事实依据。

  3 、鉴定的启动权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权在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 医疗损害鉴定的启动权在法院及双方当事人。

  4 、受理鉴定的权限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有在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两种情形下,医学会才有受理权限。医疗损害鉴定的权限范围十分广泛,只要在诉讼过程中需要鉴定,都可以采取医疗损害鉴定的方式进行。

  5 、鉴定主体的范围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进行; 医疗损害鉴定则由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医学会进行。

  6 、鉴定主体的责任方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出具鉴定书,专家组成员无须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医疗损害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的区别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在鉴定性质、鉴定目的、鉴定权限、鉴定主体范围以及责任方式上都有所不同。若大家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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