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是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发生医疗损害,患方就会要求院方赔偿,实践中具体怎么承担责任是需要鉴定的。那么,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医疗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即医疗过错),而对就医患者造成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结果。在诉讼实践中,因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视情可构成刑法上的“医疗事故罪”,则由刑法对其进行调整;因医务人员的一般过失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属民事侵权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应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1、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诊疗行为是医疗侵权责任产生的前提。诊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其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活动的总和。
2、患者的损害
只有有损害才可能赔偿,没有损害则无赔偿。
3、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归责原则,过错是指加害人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态,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在医疗侵权中,主要指过失。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判断的标准是其是否达到了应当达到的注意义务。按照侵权责任法第57条之规定,如果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就构成过错。按照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患者有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规定的;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不论是否发生医疗损害,患者均应防患于未然,从就医初期开始就应保存好挂号单、交费凭证、门诊病历(如住院可要求复印并封存病历)、检验报告、处方、出院证等单据以及曾在该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嘱咐下服用过的药品等,以便日后产生纠纷时能够以此作为证据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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