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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的类型

2022-05-16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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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损害是有不同的类型的,不同的类型的归责原则也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要承担的责任是可能不一样的。那么,医疗损害的类型包括哪些类型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医疗损害的类型

  (一)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

  (二)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在诉讼中,对于责任构成的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由受害患者一方负责证明。在此基础上实行过错推定,将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全部归之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一方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当时的医疗水平”并不仅仅指某个医生个人的医疗水平或本院的医疗水平。如果某个医生不能决断就应及时请求会诊;如果本院不能解决就应在对患者负责的前提下,积极的联系其他力量或转院治疗。

  是否在诊疗活动中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治疗义务,将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进行考量的重要内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三种医疗损害责任。因为医疗过程的专业性,因此有些伤害结果并不能完全归结于医者,因此要求双方当事人在遇到争议时,要冷静对待,以法律视角看待问题。同时医者要尽到自己道德和法律上的双重义务。

医疗损害的类型

  二、医疗损害涉及到行政诉讼吗

  医疗损害不会涉及到行政诉讼。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首先,患者与医院之间是平等主体,其次,二者之间发生的是财产或人身法律关系,所以像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建议大家走民事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就是行政官司,即我们通常说的民告官。是在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三、医疗损害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患者使用他人名字就医时的举证风险。患者可能出于多种原因考虑使用他人名字。如因特殊的诊疗行为(列如整容手术等),为隐瞒个人隐私,便使用假名字就医;或者患者为了能够报销,使用拥有医保卡的他人的名字进行就医。此时,如果发生纠纷,患者想要举证双方存在医患关系难度就比较大,一旦医疗机构抗辩双方不存在医患关系,患者便需要进一步举证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医患关系,如无法举证,便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很可能以诉讼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驳回患者的起诉。

  (二)医务人员书写病历不完整、不规范时的举证风险。卫生部于2010年1月22日颁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并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明确规定医务人员书写病历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如医务人员书写病历不完整、不客观,导致无法进行相关司法鉴定,无法查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有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医疗事故尽管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但是如果医疗事故严重的话,还是可能触犯我国的刑法的,因此医疗从业人员在从业的时候要谨慎对待。以上内容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医疗损害的类型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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