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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生效时间应该如何认定

2020-08-07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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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律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那么事实婚姻的生效时间应该如何认定?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事实婚姻的生效时间应该如何认定

  一是因事实婚姻生效时间发生争议的,一般应推定为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身份同居。我国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效力有一个时间界限,即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承认其婚姻效力;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不承认其效力。实践中往往有这样一种情况,到底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以夫妻身份同居,由于双方都记不清,或者双方有争议(一方认为是1994年2月1日之前,一方认为是1994年2月1日之后,但都没有证据)。对此,如果争议的时间与事实婚姻效力的交界时间差距不大,一般应认定为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身份同居为宜。这样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有利于处理各种家庭关系。

  事实婚姻的生效时间应该如何认定

  二、事实婚姻的案例

  【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

  1982年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认识,1983年5月1日原、被告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即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直未进行结婚登记。被告为再婚,婚前有五个子女,婚后随原、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结婚后原告于1988年6月20日生女儿赵某丙,1992年1月29日生儿子赵某丁。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近几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渐致矛盾激化,原、被告即开始分居生活,被告曾于2015年起诉与原告离婚,后又撤诉。2017年3月2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

  原告诉称:原告赵某甲认为其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原、被告的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被告赵某乙同意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要览】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两人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的时间在1994年2月1日前,且两人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按事实婚姻处理。两人虽婚后初期感情尚好,但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致矛盾激化,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被告同意离婚,故应准予离婚为宜。原告述称的财产因其成年子女对于财产的所有权主张权利,原告应先行确权,确定原、被告共同财产的范围,本案不作处理。判决:准予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事实婚姻的生效时间应该如何认定的内容,如果争议的时间与事实婚姻效力的交界时间差距不大,一般应认定为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身份同居为宜。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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