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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在法院起诉离婚程序

2021-08-04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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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律的规定中,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要件,但并未经过登记手续,共同生活多年,以双方夫妻身份对外宣称。一旦夫妻感情不和等原因导致婚姻破裂,通俗来说则有协议离婚以及诉讼离婚。那么作为事实婚姻假若无法自愿解除婚姻,同样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那么事实婚姻在法院起诉离婚程序是怎么样的?让小编为您解答。

     一、事实婚姻在法院起诉离婚程序

  若是事实婚姻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受到法律的保护的,那么事实婚姻的起诉离婚程序可参考合法婚姻中诉讼离婚的离婚程序。若不符合认定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则视为同居关系。关于解除同居关系是不需要走诉讼程序的。

      

  二、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三、离婚诉讼的程序

  到法院起诉离婚,当事人首先要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诉状中应注明离婚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并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

  定期开庭。

  法庭审理后,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判决。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应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可以上诉。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终上所述,事实婚姻在法院起诉离婚程序与法定婚姻起诉离婚并没有两异。若您对于事实婚姻等其他方面还有疑问,欢迎向找法网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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