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关系之一,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男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就形成婚姻关系,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男女形成的是事实婚姻关系,一方向另一方索取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那么事实婚姻司法所能认定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将为您进行解答。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实质要求件时起算;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俗称为姘居。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修正后的婚姻法为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而新增加的禁止性规定。
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重婚系是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有
1、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第一是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第二是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第三是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
3、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收集和整理关于事实婚姻司法所能认定吗的法律知识,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若您还有哪些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