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一般不认可事实婚姻。但是法律承认1994年2月1日前成立的事实婚姻。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事实婚姻到法院解除不是必须的。
民法上一般不认可1994年2月1日以后成立的事实婚姻,但是承认1994年2月1日前成立的事实婚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区别有几个方面的不同:
1.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即未办理或者合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且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这是事实婚姻区别于非婚两性关系如通奸、姘居等的重要要件;
3.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已达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等。
事实婚姻到法院解除不是必须的,二人直接分开就可以。没有经过登记的婚姻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所以双方当事人也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之间没有法律所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等法律义务。找法网提醒您注意,1994年2月1日之后,在民法层面便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