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共同犯罪案件中如何做罪轻辩护

2020-08-14 19:15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辩护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理由而进行的申辩活动,在共同犯罪的审理过程中也会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关于“共同犯罪案件中如何做罪轻辩护”接下来会以案例形式来说明,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共同犯罪案件中如何做罪轻辩护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

  被告人戴某某,男,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

  被告人蒋某,男,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

  被告人蒋某某,男,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

  共同犯罪案件中如何做罪轻辩护

  上述四名被告人因嫌疑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初至7月24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戴某某、张某某(身份信息待查)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一单间办公室内,通过QQ聊天以互换手中公民个人信息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数万条,随后三人以每条人民币0.5元至100元价格将手中非法获取的数万条公民个人信息通过QQ、微信售卖,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

  2019年8月初至8月15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戴某某、蒋某、蒋某某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新区xx房内,张某、戴某某提供之前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四人以每条0.5元至100元价格将手中非法获取的数万条公民个人信息通过QQ、微信售卖,获利人民币人民币20000余元。

  2019年8月15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戴某某、蒋某、蒋某某被抓获归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

  被告人戴某某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戴某某已认罪,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

  2、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3、戴某某系从犯,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4、本案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销售的仅为“股民”姓名及联系方式;

  5、戴某某认罪态度好,悔罪意识强;

  6、戴某某系初犯、偶犯;

  7、戴某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且自愿全部退赃,属于法定减轻情节。

  综上,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或缓刑。

  被告人张某、蒋某、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戴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五、随案移送笔记本电脑七部、手机十三部及被告人张某退赃人民币三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处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共同犯罪案件中如何做罪轻辩护的内容,共同犯罪案件的罪轻辩护主要是从犯罪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轻属于从犯来辩护。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