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是国家司法机关的一部分,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权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那么检察院会对从犯起诉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来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检察院是否会对从犯起诉,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而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一百七十四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在刑事案件中,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处罚是相对于主犯轻一点的,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有分主犯从犯的。检察院在提起审查起诉的时候,如果能够区分主、从犯的,或者有其他量刑事实情节的,一般会在起诉书末尾提出。
《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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