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共同犯罪的量刑,历来都是很重要的。毕竟此时是由多个人共同实施犯罪的,因而在进行处罚的时候就需要对这些人都作出量刑处罚。那么,共同犯罪量刑起点怎么确定?很多人对此都感兴趣,以下就跟随找法网的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地位和不同作用分别处罚,法院根据以下原则就行判决,主要是从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来进行量刑。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
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根据法律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可能全是主犯,也可能有主犯和从犯,主要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地位和不同作用分别处罚。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而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对于从犯,应当从减轻、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
1、实行行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是指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
2、组织行为。组织行为是指组织犯所实施的指挥、策划、领导犯罪的行为。
3、教唆行为。教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意图的行为。例如劝说、请求、挑拨、刺激、利诱、威胁等。教唆既可以用口头表达,也可以用书面表达,还可以用打手势、使眼神等人体动作表达。
4、帮助行为。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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