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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

2021-07-19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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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大家可能会不怎么理解说的具体是什么,听到的时候会一头雾水,大家可以理解成个人物品,那么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有哪些呢?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

1、受让人须为善意。

2、受让人须通过有偿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

3、受让人须实际占有由让与人转移占有的动产。

4、客体物须为(以交付为物权的公示方法的)动产。

5、让与人须为无处分权人。

6、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

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

       二、什么是动产的善意取得

动产的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从所有人处取得动产的占有,并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将该动产交付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为善意即可取得该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善意取得的要旨在于维护占有的公信力,使第三人可信赖占有而通过交易取得动产所有权,保护交易的秩序和安全。动产的善意取得须以受让人的善意为要件,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受让人是否善意,可以结合当事人、标的物的价值和推销方式等因素综合判定,如果依据交易经验一般人都可以认定出让与人无处分权而受让人未辨明的,就可以认定受让人因“重大过失”而不知。

三、善意取得的举证责任谁来承担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第三人若想取得所有权就必须证明自己是善意的,这样无疑就加重了第三人的负担,对第三人尤为不利,也使得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并不能很好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若不由第三人举证而由其他人举证第三人为非善意,困难会很大,制约因素会很多,不利于举证工作的开展。

善意的举证责任应该由第三人来承担,因为第三人是权利的主张者,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该由主张者来举证,并且善意的意思表示是第三人作出的,所以由第三人举证较他人更为方便、合理。同时为了减少第三人的负担,第三人以外的其他人若想说明第三人非为善意,应负举证责任。至于善意的标准,应有两个:第一个是时间上的标准,也就是说,在合同订立和履行之时,第三人不知道动产转让人对该动产不具有合法的所有权;第二个是实质条件,即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动产转让人对该动产不具有所有权。第三人只要能举出这两方面的证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善意性。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的相关知识,受让人须为善意,通过有偿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并且实际占有由让与人转移占有的动产。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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