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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书的内容有哪些

2021-02-05 11:34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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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财产保全来说,财产保全是我们需要自己提出来的,对于财产保全的一个申请来说,我们需要提供相应的一个申请书,那么对于财产保全来说,财产保全在申请的时候,相应的内容有哪些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财产保全担保书的内容有哪些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财产保全担保书的内容有哪些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担保人基本情况:担保人为公民,写明其身份基本事项;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全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如果担保是由案外第三人作保证人的,还应写明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

  写明担保的案由及提供的担保财产。

  1)案由:写明担保人对何案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2)担保内容:主要写明担保人提供的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以保证用于赔偿因错误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的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担保人签名,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3)担保日期。

  制作财产保全担保书时,应注意:提供担保的担保物的价值或担保的现金额,不应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款或金额。

财产保全担保书的内容有哪些

  二、诉前财产保全程序

  1、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提供财产线索

  与执行不同,人民法院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必须由申请人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

  申请人未掌握财产线索或掌握不足够的,可以尝试悬赏方式。

  3、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4、裁定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5、解除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6、赔偿

  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诉前财产保全保证金要交多少

  根据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的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财产保全担保书的内容有哪些的相关内容,财产保全是很重要的一个书面文件,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去申请财产保全。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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