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无限连带责任的意思是指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普通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区别有成为条件不同、权限来源不同等。
普通合伙无限连带责任的意思是指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连带性义务,即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
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区别有:
1.成为条件不同,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2.权限来源不同,普通合伙人的权限来源于合伙协议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有关法律规则的约束。
3.权利不同,普通合伙人没有对外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但是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找法网提醒您,无限连带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如下:
1.作用对象不同
无限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无限责任是对债务人个体而言的。
2.承担责任不同
无限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无限责任是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
3.界定对象不同
连带责任界定的是债务人之间的责任,无限责任界定的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