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应当是商品房所在地。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写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房屋价款、交付时间、验收时间、交付方式、房屋位置及产权年限等内容。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地如果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应为商品房所在地。根据《民法典》规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包括:
1.交易房屋基本状况,具体包括房屋位置、面积、产权证号、产权人、共有权人等。
2.房屋产权状况说明,要求卖方书面承诺房屋产权无查封、无债务纠纷,共有权人同意出售房屋,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可以办理权属过户、税务登记、贷款等与交易有关的各项事宜。
3.房屋成交价格,应当明确该成交价格是否包括装饰装修、家具家电,公共维修基金款项。找法网提醒大家,如果包括前两项,应该用附件方式另行说明其具体状况。
4.付款方式。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依据是: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地点履行,合同未约定的,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达不成的,可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