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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民事诉讼基本程序

2021-06-10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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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是需要按照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来诉讼的,一般来说,民事诉讼过程中首先要提供好相应的一些证据,这样才能够使民事诉讼得到正确的起诉,那么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有哪些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定金民事诉讼基本程序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定金民事诉讼基本程序

  1、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2、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3、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4、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5、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6、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7、判决宣告。

定金民事诉讼基本程序

  二、定金的主要效力有什么

  1、证约效力。定金一般是在合同订立时由当事人一方交付给另一方当事人的金钱,交付定金的事实可以证明合同的成立,因此定金具有证约作用。当然,定金不能决定被证明的主合同的效力,不能排除主合同因欠缺合同的有效条件而不能成立的可能,在此情况下,不能以交付定金的事实来证明主合同的存在。

  2、预先给付和抵消的效力。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支付的,但是定金并不是主合同给付义务的一部分。当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因此具有预先给付的效力。

  3、担保效力。

  这是定金所具有的主要效力。定金的担保作用是通过定金罚则体现出来的。定金罚则的内容,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由于定金具有的这一作用,在当事人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会产生丧失定金或加倍返还定金的后果,所以为避免定金利益的损失,就必须积极地履行合同义务。

  三、定金金额的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最高不能超过主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定金民事诉讼基本程序的相关内容,如果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进行问题的处理,那么就需要满足民事诉讼的规定。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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