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年终奖的时候要知道错误的操作有哪些,才能够正确计算,那么计算年终奖个税要避开哪些误区呢?我们在计算过程当中是不是会遇到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计算年终奖个税要避开那些误区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误区一:年终奖“单独计税”与“合并计税”方法可以随意变更
错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解读,纳税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误区二:“单独计税”的年终奖无需计入社保缴费基数
错误。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缴纳社保的基数为工资总额。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误区三:2020年计提,2021年发放的年终奖,应当计入个人2020年的收入
错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遵循的是“收付实现制”原则,不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也就是说,哪一年领取的年终奖,作为哪一年的收入。
误区四:“单独计税”或“合并计税”,单位所有员工需保持一致
错误。单位可以结合员工个人的具体情况,并且和员工充分协商,选择将年终奖“单独计税”,也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单位无需要求所有员工年终奖计税方式保持一致。
误区五:多处取得全年终奖,可分别选择“单独计税”
错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用一次。
可以要求年终奖。
合同期限内,单位违法被辞退,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赔偿金,同时支付季度奖和年终奖等。如若不给,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年终奖方面,要按照员工的工作月份占一年的比例来享受年终奖,但员工要举证证明公司有年终奖及年终奖已发放。因此,若公司不给年终奖,员工只能等到年终奖已发放时才能申请仲裁。
关于年终绩效奖金的问题,年终绩效奖金的发放属于企业的自主权发放范畴,由企业根据确定的发放条件和年终审核后最终确定发放。
(1)员工应举证证明公司有年终奖发放及年终奖的数额,员工可以提供劳动合同中关于年终奖的约定或与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中证明。
(2)若员工无法举证证明公司有年终奖发放及年终奖的数额及存在其符合或发放年终绩效奖金的条件已经成就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该诉求,不予支持。
试用期应当享有年终奖。按《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间,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性,工资可以低于正式期20%,但享有与其他职工一样的劳保福利待遇。虽然经济分配是用人单位自主权,但用人单位制定分配方案应当合法,而且公平。试用期职工不享受年终奖,显失公平。因此,试用期职工应当适度享有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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