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的人都是在为他人工作获取薪水养活一家子人,现实生活中真的是存在一些违法乱纪的人,故意拖欠员工工资,那么恶意欠薪罪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恶意欠薪罪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下恶意欠薪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1、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下列情形之一的: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处分财产的。
(2)逃跑、藏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
(4)以其他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2、造成数额较大行为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行为,比如在指定的期限内不支付的。
意欠薪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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