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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有哪些

2022-10-30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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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诉法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有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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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诉法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有哪些

  民诉法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有: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执行异议之诉管辖法院

  执行异议之诉管辖法院是执行法院。找法网提醒您,最高法院《执行程序解释》第18条、第22条对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作出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即“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三、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法院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2.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

  3.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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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 [1]《执行程序解释》第一十八条 >
  • [2]《执行程序解释》第二十二条 >
  • [3]《执行程序解释》第二百零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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