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申请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的具体受理条件包括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等。
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意思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
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执行异议之诉的具体受理条件如下: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2.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3.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4.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等。
执行异议之诉管辖法院是执行法院。找法网提醒您,最高法院《执行程序解释》第18条、第22条对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作出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即“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