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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是什么

2022-09-27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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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是主体不同、管辖不同、目的不同、程序不同和保护的利益不同。法院的执行异议之诉能确认合同效力,对于签订的合同效力有异议的,可以上诉要求法院介入调解。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是什么,法院的执行异议之诉能否确认合同效力

  一、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是什么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2.管辖不同:前者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后者有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3.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

  4.程序不同:前者异议-裁定-复议;后者异议-裁定-诉讼。

  5.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实体利益。

  二、法院的执行异议之诉能否确认合同效力

  法院的执行异议之诉能确认合同效力的。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找法网提醒您,如果对于签订的合同效力有任何异议存在的,都是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介入进行调解的。

  三、执行异议之诉的意义是什么

  1.保障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首先,案外人的实体权利,由执行员进行审查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案外人就其实体权利与相对人进行辩论的权利,显然不利于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其次,驳回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不能上诉或复议,即使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也没有后续的救济方法。

  再次,中止执行仅是执行程序的延缓和阻却,有悖于权利保护的彻底性要求。

  最后,因执行异议对原裁判提起再审,经再审认为原裁判并无不当并向法院提出书面说明的,应恢复执行。此时,案外人的权利实际上并没有获得保障。

  2.切实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

  当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均可以提起诉讼,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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