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的办理大家都知道,要根据办理的流程去办理,同时要提供相应的资料来办理户口,例如说孩子的出生证明等等,那么如果未婚生子给别人领养的话,怎么办户口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未婚生子给别人领养怎样办户口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对未婚同居期间赠与能否返还的问题,可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同居前,一方赠与给另外一方财物的,可以比照赠与法律关系予以处理。
2、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要求返还财物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一条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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