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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十级伤残鉴定及赔偿标准

2022-05-29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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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因为肇事方的原因所引起的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人身损害的,那么受害人就可以向肇事方索要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取决于伤残等级。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交通十级伤残鉴定及赔偿标准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交通十级伤残鉴定及赔偿标准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为:

  十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十级伤残鉴定可参考《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来划分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十级伤残鉴定及赔偿标准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全市统一

  16日,市中院等五部门联动,建立交通事故纠纷诉前“一站式”解决机制,约九成纠纷可在诉前以调解方式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将实现全市统一。

  目前,青岛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近200万辆,道路交通事故数量随之大幅攀升,而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日益增多。记者从市中院获悉,今年1至9月,全市法院已受理此类案件10100余件,其中中院二审案件800余件,占二审传统民事案件的40%以上。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已成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传统民事案件的主要类型。

  16日,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联动调解工作现场会在黄岛区召开,市中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青岛仲裁委员会五部门将联手建立诉前“一站式”调解机制,力争诉前及时化解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矛盾。

  据悉,调解机制还将引进仲裁调解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区、市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联调中心。

  据介绍,通过联动调解机制的有效运行,绝大部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都以诉前调解方式解决,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案件将不到全部案件的10%。

  日前,岛城出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联动调解暂行办法》,针对实践中各部门执行赔偿标准存在差异,《办法》提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赔偿主体、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由法院会同公安、司法、保监和仲裁共同制定,每年5月1日前发布上一年度费用计算标准,全市统一参照执行。

  三、赔偿标准的内容

  关于赔偿费用的项目如下: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可赔偿项目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材、器具等费用、鉴定费。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十级伤残赔偿标准要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乘以伤残系数的百分之十再乘以赔偿年限后可以得出。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交通十级伤残鉴定及赔偿标准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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