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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密制度范本

2021-04-27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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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论是一般用人单位,还是我国的国家机关都会拥有自己的不为公众所熟知的秘密,这些秘密是不能够被公众所知晓的。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司法保密制度范本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司法保密制度范本

  司法保密制度范本


  第一条 总则

  1、为保守司法机关秘密,维护司法机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司法机关秘密是关系司法机关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3、司法机关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包括办事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司法机关秘密的义务。

  第二条 保密范围

  1、司法机关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产品研发、产品生产情况、新产品代理情况。

  3、司法机关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4、司法机关内控文件和制度、流程、收发文。

  5、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6、司法机关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7、司法机关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第三条 保密级别

  1、司法机关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司法机关秘密,泄露会使司法机关的权力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司法机关秘密,泄露会使司法机关的权利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司法机关秘密,泄露会使司法机关司法机关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2、司法机关秘级的确定:

  (1)司法机关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司法机关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2)司法机关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司法机关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3)司法机关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四条 保密措施

  1、属于司法机关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司法机关秘密由行政部负责保密。

  2、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未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3、属于司法机关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司法机关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4、对外交往合作中需要提供司法机关秘密事项的,须经总经理批准。

  5、具有属于司法机关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6、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司法机关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司法机关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司法机关秘密。

  第五条 责任与处罚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100元以上500以下;

  (1)泄露司法机关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3)已泄露司法机关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或过失泄露司法机关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秘密的;

  第六条 本规定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在我国进行司法工作是会接触到很多国家秘密的,对于知晓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必须要自觉保守秘密,否则需要承担责任。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司法保密制度范本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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