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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庭审笔录模板

2022-05-15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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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笔录又称法庭笔录或审判笔录,是法院裁判案件不可缺少的书面材料,它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同步反映全部审判活动的真实情况的文字记载。那么刑事诉讼庭审笔录模板是怎样的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诉讼庭审笔录模板

  刑事案件庭审笔录根据实际开庭的情况记录。

刑事诉讼庭审笔录模板

  二、见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监督功能要求见证人

  (一)必须是与案件及案件的当事人无关的人,即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员都不能成为见证人。

  (二)见证人应当是品行端正,在案发当地居住有一段时间年限,有固定住所和固定职业的人。因此,见证人应适用回避规则。

  三、刑事诉讼回避人员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不得参加本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1条的规定,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8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以上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06条分别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曾经担任过该案某一审判阶段审判工作人员不能再次担任该案的审判工作,也应当回避。而且根据有关司法精神,曾经担任过本案侦查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起诉、审判工作,曾经担任过本案起诉工作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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