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是允许外国资本在我国注册公司的,一般是与我国资本合资设立公司,所需要的材料与一般的公司注册材料是不同的。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注册需要的资料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1、成立中外合资公司需要提供中方以及外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其中中方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发照机关备案章,外方为企业法人的需要提供开业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的提供护照复印件;
2、成立中外合资公司需要提供中方以及外方的资信证明,其中中方由上级单位或开户银行出具,外方由开户银行出具;
3、成立中外合资公司需要提供董事、政府总经理的名单以及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
4、成立中外合资公司需要提供董事委派书以及政府总经理的推荐书原件,若为他国语言的还需提供中文翻译文件;
5、成立中外合资公司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以及个人简历和一寸照片一张;
6、成立中外合资公司需要提供公司住所或经营场所的房产产权证明和租房协议。
1、成立中外合资公司的必备条件之一是中方必须是企业法人;
2、成立中外合资公司的必备条件其二是外方为企业法人或个人均可;
3、成立中外合资公司的必备条件其三是行业有规定最低注册资本,如科技或服务业的最低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万美元,另外中方和外方出资额均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并且外方出资必须是外汇;
4、成立中外合资公司的必备条件其四是合营项目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与内资公司不同:不设立股东会,只设立董事会。
(一)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该规定决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的性质和地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之所以不设股东会是由其自身的特点决定的:
1、实践中,股东数量较少,一般为两个股东。故没有必要设股东会。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议事的基本准则是平等互利的原则;投资各方不论投资太小,议事规则仍遵循以平等协商解决的方式处理投资者之间的矛盾和问题,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也决定了没有设立股东会的条件和必要。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的名额分配由中外双方参照出资额的比例进行商定,董事会成员已能代表各自出资者的利益;这也是没有必要成立股东会的原因。
(二)董事会的组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应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若干董事组成。董事会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中外合资各方对董事会组成的关心程度。董事会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中外合资各方对董事会组成的关心程度,中外合营各方均重视董事会人数董事名额分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的产生。
1、董事会人数。《外商投资法》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人数未作具体规定。原则规定董事会人数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章程中明确。法律对企业董事会的人数仅作了不得少于3人的规定、从实践中看,在中国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人数一般在3-7人左右。根据实践的经验,董事会人数以奇数为佳,以利表决。同时考虑到董事会召集的难度,董事会人数不宜过多;以体现精简、节约、效能的原则。
2、董事名额的分配。按《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董事名额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确定的中外方董事分别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任期为四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也可以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3、董事的职权。董事会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讨论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其职权,一般在企业章程中多次明确。但其职权中如按《合资法》属法定职权的,不能突破。具体内容(略)
《公司法》第45条,董事会3-13人;68条国有独资董事会3-9人;112条股份公司5-19人。
4、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的议事规则是对董事会行使职权的规范,在企业章程中应予以明确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成立中外合资公司需要提供中方以及外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其中中方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发照机关备案章,外方为企业法人的需要提供开业登记证复印件等。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注册需要的资料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