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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能否单独转让

2021-05-20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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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役权虽然是用益物权,但是与担保物权一样具有从属性,也就是说地役权不能够单独存在,如果其他用益物权转让的,那么地役权必须一并转让。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地役权能否单独转让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地役权能否单独转让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能否单独转让

  二、地役权的内容

  地役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1)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

  (2)在供役地内为必要的附属行为,如取水地役权可以在供役地通行。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

  地役权人承担的义务包括:

  (1)行使地役权时应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2)维护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并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允许供役地权利人使用这些设施。

  三、地役权的消灭

  地役权因以下原因而消灭:

  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灭失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而消灭,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

  2、目的事实不能。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例如汲水地役权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灭。

  3、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地役权因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而消灭:第一,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地役权人滥用地役权包括多种情形:地役权人不按土地用途使用土地,并且导致了土地的永久损害,譬如供役地为耕地,而地役权人将其用途改变,使之无法耕种;地役权人不按土地的约定用途使用土地,经供役地权利人多次警告、挖掘池塘养殖等;地役权人超越地役权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供役地,妨害供役地权利人正常的生产和生活,虽经供役地权利人多次交涉仍不改正;地役权人利用供役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等。第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在有偿地役权合同履行中,需役地一方当事人按照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数额和时间向供役地一方支付费用是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若交费义务经过权利人在合理期间两次催告仍不履行支付费用的义务,则供役地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地役权关系。

  4、抛弃。地役权人如将其地役权抛弃,供役地则因之恢复其无负担的状态,地役权归于消灭。但如果是有偿的地役权,地役权人抛弃地役权后,仍应支付地役权全部期间的租金。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者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地役权如有存续期间,因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其设定行为附有解除条件的,因条件的成就,地役权消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否则,若因此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地役权能否单独转让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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