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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地役权如何取得

2021-05-20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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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地役权的产生一般是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的,是约定取得的,法定取得的是相邻权,不是地役权。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公共地役权如何取得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公共地役权如何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经由设定行为取得地役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以合同行为设定地役权;二是单独行为,如遗嘱行为设定地役权。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一是因时效而取得,仅限于继续并表现的地役权;二是因继承而取得。

公共地役权如何取得

  二、公共役权的形态

  1、为了公益事业而存在的公共役权。例如私人不动产上的通行权、电报、电话、电力供应线路的架设权,引水、排水、煤气管道的安置权。在我国由于城市的发展,市政设施亟需完善,因而在我国城市中存在大规模的公共事业建设,比如自来水、天然气等工程,往往需要在私人享有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的住宅下通过。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明确地提出了房地产人因供役而遭受财产损失,是否能因公共役权是一种调整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法律手段,它要求牺牲某些个人利益促成公共利益的实现而无权向有关部门或公益部门请求赔偿的问题。

  2、为了公产利益而存在的公共役权。比如为了国有道路、高速公路或铁路的建设和改良,可以指定保留的土地,在保留土地禁止进行建筑。在我国以铁路留用土地最具代表性,铁路留用土地可以出租、耕种,进行农业利用,但是禁止修建永久性和临时性建筑物。铁路用地属于受国家特别保护的国有土地。在我国古代法典中也有类似规定,如对于在临近公产如街巷道路的地方也禁止侵占街巷道路起盖房屋及为园圃和向街道穿墙倾倒秽污之物,《大明律 工律 河防 侵占街道》规定:“侵占街巷道路起盖房屋及为园圃违者,杖六十,各令,复旧。其穿墙而出秽污之物与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论。”

  在我国现行法中,较为典型的公共役权,包括:

  (1)电力法中规定的公共役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2)公路法中规定的公共役权,在大中型公路,隧道上方和洞中外100米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倒弃废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3、为了公众便利而存在的公共役权。这里所说的公众便利是指在不特定的人群对私人不动产享有的有限使用,主要是通行、穿越的权利,少数情况下会涉及对于私人不动产上的水体的使用。

  三、公共役权的特征

  公共役权所具有的最重要的特征有两个:

  1、公共役权须是存在于私人不动产上,不管是以私人拥有所有权或是使用权。尤其是在为了公众利益而存在的公共役权的情形,存在于私人不动产上的特征,使得它与共用公产,也就是供公众直接使用的公产区别开来。也就是说即使是私人的不动产负担了公共使用的役权也不成为国有财产,仍然属于私人产业。对于存在国有不动产上的公共使用负担,不是公共役权,它的性质是共用公产的一般使用,所谓的一般使用是指无需特别批准,任何人都可以按照公产的高权性目的规定使用该公产的公共权利。

  2、公共役权的设立须是为了公共利益,这个公共利益包括为了公益事业、公产利益、公众便利。其所具有的公共性使得它与私人地役所具有的私益性区别开来。因此,对于私人地役来说,法律不多加干涉,设立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民法的方式来设立,按传统民法的规定,能引起地役权发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法律行为、继承及取得时效。法律行为主要是指地役权契约和地役权让与行为。而公共役权的设立,主要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法院判决设定或者行政机关设定。意大利民法典中的“强制地役权”在很大程度上就具有公共役权的性质,尤其是对建筑物和土地的强制供水、强制通行、强制送电和电缆的强制通行。强制地役权主要是通过法律规定、判决设定和行政机关设立三种方式设定。法国的判例认为行政主体可以和邻地不动产所有人签订协议,规定为了公产利益邻地不动产所有者负担某些义务。这些协议可以采取民法合同形式,或者行政合同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公共地役权取得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以合同行为设定地役权;二是单独行为,如遗嘱行为设定地役权。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公共地役权如何取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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